湖南春风律师网(丁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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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的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固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 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受其规定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