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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婚前房产转化的拆迁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介绍:

  原告某男与被告某女于200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故某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某女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难以达成一致。主要分歧在于:某男婚前所建的位于北京市某区某区宅基地上的三间平房在2008年被拆迁后,开发商以较低的优惠价安置补偿的一套面积为125㎡的现房应当如何分配?

  经审理查明,被拆迁的三间房屋评估总价值为9万元,加上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金、补贴等3万元,共计补偿款12万元。某男以该补偿款购买了面积 为125㎡安置房一套,并向开发商补交房款5万元。按照该村的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凡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长期居住并有本村集体户口的,购买拆迁安置房,每人可享受60㎡安置优惠价面积,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安置优惠价为1200元∕㎡,市场价为1800元∕㎡。

  争议焦点:

  男方婚前房屋被拆迁后的安置房性质上属于男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各方观点:

  原告认为:该拆迁安置房属于某男的个人财产。因为该安置房系拆迁某男婚前所有的房屋后转化而来,故该房屋系某男婚前财产所演变,性质上仍然属于某男的个人财产。

  被告认为:该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拆迁安置房系因拆迁原告方婚前房屋后,通过对物的补偿和对人的安置两种方式转化而来,因此该安 置房的价值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物的补偿,即拆迁补偿款12万元;二是对人的安置,虽然是被安置人所享有的一种优惠资格,但形式表现为安置优惠价,即购房者可以比市场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

  律师观点:

  武冈丁建平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被告出庭应诉,答辩观点认为:该套拆迁安置房屋并不完全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我国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一般都采取补偿款与优惠价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开发商允许被拆迁人根据人口数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实际是变相的对人的补偿。由于这种补偿发生 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按照男方婚后所计算的人口确定,故女方也作为居住人口之一属于被安置对象,该安置房也包含了对女方“人”的因素的补偿,因 此该拆迁安置房不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拆迁安置方案,某男与某女均能以1200元∕㎡的优惠价购买60㎡的安置房,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1800元∕㎡计算。因此,该安 置房价值成分中,12万元的房款系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因优惠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具体数额为72000元 (1800×125-1200×60×2-1800×5),系对女方“人”的安置,应为男方与女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各分得价款36000 元。另外,补缴的5万元房款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此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得价款25000元。因此,在该拆迁安置房中,男方所占的份额为 18.1万元,女方所占的份额为6.1万元,在具体分割该安置房时,应结合该房屋现有价值,依据双方所占份额,按18.1:6.1的比例进行分割。

  案件结果:最终法院支持了被告方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利及时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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